弗拉基米尔·伊里奇:
关于利特肯斯和林格尼克案件,目前可以肯定下列几点:
(1)根据条例第8条,非法解雇职工的案件不应由同志纪律审判会审理。
(2)受追究的人中有两人(利特肯斯和林格尼克)属于人民委员会任命人员,因此涉及他们职务的案件不能由纪律审判会审理。
(3)两人的案件就其实质应按一般程序或1921年1月27日法令规定的程序加以审理。
(4)我们的侦查处已受理这一案件,但还需要就起诉的实质问题收集材料,因为此案处理混乱,违反办案手续,此外,林格尼克和利特肯斯方面又提出了一些以前没有提出的新材料。因此,实质性结论在两三天内才能作出。
(5)鉴于纪律审判会条例中有的条款规定不明确,前后不够一致,再加上整个条例与一般法律的规定不一致,人民委员会应通过一个修订纪律审判会条例的决定(组织局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也得出这样的结论)。
这就是说,应立即向小人民委员会提出决定草案:“认为必须修订,委托司法人民委员部(同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协商?)在三天内完成。”
(6)关于在报刊上发表的问题,文章将由克雷连柯或哥伊赫巴尔格执笔。
请告诉我何时何处发表。
(7)我们将设法(什么时候呢?)同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商定提纲,把同志道德和纪律方面的问题让给他们处理,但不包括职务上和公务上的犯罪和过失。
彼·克拉西科夫
克拉西科夫同志:我很担心此事又会撂下。请您把此件退给我,同时附上几句话:什么时候?逐项说明什么时候?
千万别把此事撂下,否则还会混乱下去,而且会更为严重。
您的列宁
10月12日
载于1933年《列宁文集》俄文版第23卷
译自《列宁全集》俄文第5版第53卷第258—259页
注 释
371
关于莫斯科纪律审判会审理叶·亚·利特肯斯和弗·威·林格尼克案件一事,见本卷第310号文献。——431。